常山辉身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辉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22MA28FNTW9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大桥路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常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00号
当事人常山辉身书店于2024年4月2日进购印有“原神”中文logo 图案的中性笔共一盒,共计24支(其中赠品2支),并于2024年4月2日至4月12日期间,在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大桥路51号的店铺(店招:阿里巴巴书店)内售卖,已售出12支,店内货架上剩余12支。上述中性笔进价为2.4元每支,售价为5元每支,当事人已售出12支上述中性笔,共计收入60元。上述中性笔经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及常山县新闻出版局认定,是未经著作权人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产品,剩余的12支中性笔其中印有作品名称为“芭芭拉-宣传图-20190830”图案的9支,印有作品名称为“宣传立绘-刻晴”图案的3支。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售卖印有“原神”中文logo图案的中性笔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3.没收侵权复制品:印有“原神”中文logo图案的中性笔12支
0.00元
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