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宽城区盛德民调味品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忠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7HD0EQ8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310栋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20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宽城区盛德民调味品行于2022年01月18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310栋22号,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等。 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从个人处购进了印有“”商标标识的味精包装袋(食品名称:红梅味精,谷氨酸钠:≥99%,产品标准号:GB/T 8967,保质期:三年,贮存条件:阴凉干燥通风下贮存,原料:玉米淀粉,产地:辽宁省沈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21011300337,净含量:25kg,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南路168号,邮编:110164,电话:024-31398108,生产商: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共56个,购进价格为5.00元/个;于2025年3月10日从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购进“中粮”牌味精200袋(净含量:25kg,原料:玉米,执行标准:GB/T 8967,贮存条件: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无污染的环境下,不应露天堆放,生产日期:202503034,保质期至:20280303,产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制造商: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白山工业园区,联系电话:+86 452 6127687,经销商:吉林中粮生化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1717号,服务电话:+86 431 8582760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2302210338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2300D00701),进购价格为240.00元/袋,进货价格共计48000.00元。 为赚取更多利润,当事人经营者于其经营场所库房内地面将“中粮”牌味精袋子拆封,重新装入“红梅”牌味精包装袋中,最后用封口机封口,对中粮牌味精进行重新包装,使消费者误以为其所购买的为“红梅”牌味精。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内的墙壁、顶棚、地面均为水泥面,均未使用与其相适应的无毒、无味、防渗透等材料。当事人对预包装食品拆封并重新包装的过程可能引入新的污染源,导致食品存在污染隐患。当事人共对56袋中粮牌味精进行重新包装,一袋成本为245.00元,总成本为13720.00元。 当事人更换包装后的“红梅”牌味精共销售17袋,销售价格260.00元/袋,故销售金额为4420.00元,违法所得为4420.00元,库存金额为10140.00元,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为14560.00元。 当事人提供了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涉案商品标有“”的商标图形与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以至于使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商品为上述公司所生产,涉案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另据了解,“”商标系商标注册人于2010年05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商标注册证为第6961588号,有效期至2020年05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05月20日。
当事人于2025年2月处购进了印有商标标识的味精包装袋共56个,购进价格为5.00元/个;于2025年3月10日从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购进“中粮”牌味精200袋,进购价格为240.00元/袋,进货价格共计48000.00元。 当事人于其经营场所库房内地面将“中粮”牌味精袋子拆封,重新装入“红梅”牌味精包装袋中,最后用封口机封口,对中粮牌味精进行重新包装,使消费者误以为其所购买的为“红梅”牌味精。当事人共对56袋中粮牌味精进行重新包装,一袋成本为245.00元,总成本为13720.00元。 当事人更换包装后的“红梅”牌味精共销售17袋,销售价格260.00元/袋,故销售金额为4420.00元,违法所得为4420.00元,库存金额为10140.00元,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为14560.00元。 涉案商品标有的商标图形与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以至于使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商品为上述公司所生产,涉案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将“中粮”牌味精重新包装,属于生产行为,但在此期间当事人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按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进行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宽城区盛德民调味品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未销售的印有商标标识的味精39袋、封口机1台‘’ 2.没收违法所得4420.00元; 3.罚款1456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20.00元。
1456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10-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