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庆辉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Q093X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镇西宝疏导线朱宏物流三区F座1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3
(2025)陕0112民初156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李**,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0
(2025)陕0112民初156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李**,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3
2025-10-15
(2025)陕0112民初156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李**,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4
(2025)陕0112民初156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李**,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5
2025-10-09
(2025)陕0112民初156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李**,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8
(2025)浙0105民初1068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孔*,杨**,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代**,郭**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7
2025-07-10
(2025)浙0105民初1068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郭**,孔*,代**,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孔*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4
(2025)陕0112民初156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尚军
裁判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5
(2025)陕0112民初156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李尚军;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307交罚﹝2025〕413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对当事人处罚款肆仟元行政处罚
4000.00元
三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5-04-24
2
陕0107交罚﹝2024﹞394号
2024年 11月 18日 10时 15分,执法人员韩昭、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黄波驾驶陕 AAF8678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黄波驾驶陕 AAF8678号机动车通过使用及时用车(司机端)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2人从和源馨苑西门到西安站北进站口,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7.60元。检查现场黄波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19
3
陕0302交罚﹝2024﹞162号
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10
4
陕0107交罚﹝2024﹞287号
2024年 09月 29日 09时 25分,执法人员韩昭、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二层巡查时,发现汶子龙驾驶陕 AA25353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汶子龙驾驶陕 AA25353号机动车通过使用妥妥 E行行(司机端)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2人从北稍门(公交站)到西安站南进站口,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14.54元。检查现场汶子龙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30
5
陕0108交罚202474号
2024年 9月 24日 10时 0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赵保卫、许善昌在碑林区竹笆市北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陕 AAG0151号埃安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王忆东收到高德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黑蛋烤肉坊(光华路总店)前往情缘大众舞厅,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订单金额为 14.2元,该车行驶证所有人是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明,西安鼎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AG0151号埃安牌小型轿车租赁给王忆东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27
6
陕0301交罚﹝2024﹞1209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罚款
3000.00元
咸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4-08-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8-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西安片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