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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朱燕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立枣注册资本:4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02MA7LH13Y1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里路6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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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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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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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烟处[2024]第407号
2024年10月28日09时30分,嘉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里路669号(西起第1-2间)向现场负责人林立枣出示执法证依法对张永军的店实施检查,当场从该店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共计164.9条,其中:利群(新版)27条、红塔山(软经典)14条、黄金叶(乐途)12条、利群(夜西湖)10条、泰山(青秀)11条、黄山(印象一品)8条、七匹狼(软灰)6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利群(长嘴)25条、玉溪(软)9条、云烟(软珍品)4条、云烟(紫)5条、牡丹(软)5条、红双喜(硬)3条、红双喜(硬8mg)8条、芙蓉王(硬)2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利群(硬)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金圣(青瓷)2条、泰山(硬红八喜)2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9条。现场检查时,张永军未在场,现场负责人林立枣在场并配合执法检查。因无法提供有效购货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卷烟无专门标志,涉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张永军于2024年10月中下旬从嘉兴市东升东路的多家烟店购入,共被查获卷烟164.9条,其中:利群(新版)27条,进价170元/条;红塔山(软经典)14条,进价100元/条;黄金叶(乐途)12条,进价145元/条;利群(夜西湖)10条,进价168元/条;泰山(青秀)11条,进价130元/条;黄山(印象一品)8条,进价88元/条;七匹狼(软灰)6条,进价188元/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进价242元/条;利群(长嘴)25条,进价222元/条;玉溪(软)9条,进价205元/条;云烟(软珍品)4条,进价202元/条;云烟(紫)5条,进价125元/条;牡丹(软)5条,进价165元/条;红双喜(硬)3条,进价120元/条;红双喜(硬8mg)8条,进价105元/条;芙蓉王(硬)2条,进价225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进价165元/条;利群(硬)2条,进价26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进价115元/条;金圣(青瓷)2条,进价158元/条;泰山(硬红八喜)2条,进价75元/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9条,进价180元/条,按进价计算总价值为26893元。所购卷烟均用于其店中销售。至案发时,卷烟已售数量无法计算与查证。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164.9条卷烟中: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9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系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余卷烟均系真品卷烟。鉴别检验损耗与留样合计2.3条,其中:爱喜(幻变双橙子味)损耗0.1条,留样0.1条;其余样品均为损耗0.1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4年11月12日告知当事人张永军,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26731元的8%的罚款,计人民币2138.48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161.9条予以发还(鉴别检验损耗卷烟除外);鉴别检验损耗卷烟以现金形式返还;2、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9条,予以没收(没收卷烟含鉴别检验损耗与留样卷烟)。
2138.48元
嘉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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