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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德强注册资本:9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0787253633E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安福乡西甲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9
(2025)赣0730民初45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都县人民法院
2
2025-12-16
(2025)赣0702民初16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3
2025-11-28
(2025)赣0730民初4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都县梅江镇星辰食品经营部
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肖**
宁都县人民法院
4
2025-11-20
(2025)赣0730民初42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肖**
宁都县人民法院
5
2025-11-12
(2025)赣0730民初42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肖**
宁都县人民法院
6
2025-11-11
(2025)赣0730民初487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黄**
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张**
宁都县人民法院
7
2025-11-10
(2025)赣0730民初45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
洛阳大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洛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宁都县人民法院
8
2022-05-16
(2022)赣0730民初276号
股权转让纠纷
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
刘**,徐**,钟**,肖**,林**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9
2022-03-28
(2022)赣0730民初276号
股权转让纠纷
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
肖**,徐**,林**,刘**,钟**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10
2021-05-13
(2021)赣0730民初1749号
合同纠纷
赣州核工业地矿公司
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31
2016-08-30
(2016)赣07民初4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付**与温**、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8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1-30
2018-11-03
(2018)赣0730执867号
谌**、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2-02
2017-12-20
(2017)赣0730民初15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谌**、袁**等与赣州兴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11-27
2017-10-16
(2017)赣0730执8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付**、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09-20
2016-09-20
(2016)赣0730民初10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赖**与温**、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4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林罚决﹝2025﹞26号
2025年8月28日根据省预警图斑,受领导指派,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宁都县安福乡西甲村小地名“张屋山场,调查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占用林地一事,经初步调查于2025年9月17日呈请领导批准立案。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们询问了当事人和,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收集了涉案山场相关证据,现已查明: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至2025年之间在宁都县安福乡西甲村小地名“张屋山场采矿取土。办理了长期使用林地手续11.3527公顷,临时使用林地手续9.8153公顷。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对我局技术人员出具现场勘验结果有异议,申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占用林地0.1873公顷,林地为商品林。其中图斑1329号占用林地0.0820公顷(折合820平方米)用于采矿取土。图斑1330号占用林地0.1053公顷(折合1053平方米)已实施硬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依据《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计算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共计人民币84285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林权登记申请表和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安平中心[2025]生态鉴字第65号等证据证实。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章第二条的规定。拟对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处于: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11月30日前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肆仟贰佰捌拾元伍整(¥84285元)。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11月30日前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肆仟贰佰捌拾元伍整(¥84285元)。
84280.00元
宁都县林业局
2025-11-19
2
宁林罚决﹝2025﹞8号
宁都县兴旺矿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由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废石加工项目存在超期限使用临时林地问题,经我局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在西甲村张屋小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挖一般商品林地建办公用房和选矿点,硬化林地面积0.3834公顷(5.75亩),毁坏林木蓄积0.3118立方米。宁都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3834公顷(5.75亩)、毁坏林木蓄积0.3118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处罚当事人擅自使用林地的行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费用每平方米1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5元,计每平方米45元人民币1倍的罚款,当事人擅自使用林地面积0.3834公顷(5.75亩),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伍佰叁拾元整(¥172530元整)。
172530.00元
宁都县林业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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