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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北山液化石油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亮注册资本:149.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23702221465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伊通镇东营子村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58号
销售不合格产品
1、处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240.00元。2、没收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规格型号:JYT-0.6L)10个。
24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2
伊市监特设处罚〔2024〕7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截止到2024年7月24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当事人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编码:058241653107),充装1支(次),该气瓶非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7月8日,特设科接到居民刘海忠关于北山气站液化气钢瓶是否为租赁的电话投诉,特设科执法人员随即联系你单位经理苏悦共同前往刘海忠家,对涉事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了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该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编码:058241653107),产权单位为松原市宁江区广源液化气站,该气瓶未在你单位名下办理使用登记,你单位对其进行了充装。你单位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 (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数量较少,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检查调查,未造成严重影响。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节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156项,“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移动式压力容器2台(次)以下;气瓶5支(次)以下),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节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156项,“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移动式压力容器2台(次)以下;气瓶5支(次)以下),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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