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元品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300715035522C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吴忠市新村南街秦渠华苑小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16
(2020)宁0302民初3281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石*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
2020-12-15
供用气合同纠纷
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马**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3
2020-11-17
(2020)宁0302民初3274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马**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1-31
(2020)宁0302民初3281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吴忠市新南天然气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石*
裁判文书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
2020-09-13
供用气合同纠纷
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29
2020-10-13
(2020)宁0302民初3280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丁*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06-04
2016-12-13
(2015)吴利民商初字第182号之二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张**与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12
2017-11-06
(2017)宁03民终526号
吴忠市工程投资咨询中心与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部县新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11
2017-11-06
(2017)宁03民终526号
股权确认纠纷
吴忠市工程投资咨询中心与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部县新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5-11-23
2015-11-23
(2014)吴利民商初字第189-1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张**诉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8-28
2015-08-28
(2015)吴民商终字第14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上诉人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吴忠市新南天然气公司、张**、张**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利市监处罚﹝2025﹞142号
经查,当事人在天然气供气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高于成本价向居民用户收取燃气IC卡补卡费。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因居民燃气IC卡损坏或丢失等原因,给397户居民用户补办了397张燃气IC卡,补卡每张收费10元,共收取补卡费3970元。当事人购进该燃气IC卡的进货成本价为6元/张,高于成本价向用户多收费1588元,违法所得1588元。二、违规向终端用户收取燃气计量器具电池费。1.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因天然气终端用户(工业、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需要更换电池,给12家天然气终端用户以每台350元、380元、680元不等的价格更换了12台燃气计量器具中使用的流量计电池,共收取流量计电池费6870元,违法所得6870元。2.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1月17日期间,因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需要更换电池,给474户居民用户以每个30元的价格更换了燃气计量器具中使用的锂电池474个,共收锂电池费14220元,违法所得14220元。以上1.2项违法所得共计21090元。三、收取燃气IC卡补卡费、人工费等服务项目未明码标价。1.当事人在收取燃气IC卡补卡费时,未明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方法。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当事人共给397户居民用户补办了397张燃气IC卡,补卡每张收费10元,共收取补卡费3970元。当事人购进该燃气IC卡的进货成本价为6元/张,高于成本价向用户多收价款1588元,违法所得1588元。2.当事人在收取入户管道改装维修、燃气设施加装拆卸、更换表具、钢管焊接、抢险抢修等发生的人工服务费时,未明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方法。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当事人共向6户天然气终端用户因改装管道、更换表具等收取人工服务费970元。当事人未明码标价收取人工费,无多收价款,没有违法所得。以上一、二、三项违法所得共计22678元。2025年7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吴利市监责退〔2025〕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22678元如数退还。截止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已退还21878元,其中:高于成本价向用户多收的1588元补卡费已全部退还;因个别用户信息更新、房屋出售等原因,难以联系,尚有多收取的800元燃气计量器具电池费无法退还,其余20290元燃气计量器具电池费,已全部退还。
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不再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如下: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588元。对当事人向终端用户收取燃气计量器具电池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应退未退违法所得800元;2.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1090元。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收取燃气IC卡补卡费、人工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2678.00元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2025-08-14
2
吴利市监处罚〔2025〕144号
经查,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燃气表“强检方式 工业用:周期检定 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及《膜式燃气表》(JJG 577-2012)“7.5检定周期 7.5.1对于最大流量qmax≤10m3/h且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的规定,当事人存在超过检定周期的燃气表违法行为。
罚款500元。
500.00元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2025-08-14
3
吴税稽罚﹝2024﹞13号
偷税
对该单位少缴印花税、房产税处以50%的罚款,共计118082.68元。
118082.68元
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