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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依世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817485659257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史回乡朱家川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5
劳动争议
韩**
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2-15
劳动争议
于*
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2-15
劳动争议
蒋**
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12-11
劳动争议
蒋**
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11-13
劳动争议
韩**
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8-08
劳动争议
王**
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3-30
(2022)晋04行终36号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长治市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郭**,郭**,赵**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1-07
(2016)川01民初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成都航峰商贸有限公司
余*,成都鑫瑾浩贸易有限公司,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3
2021-10-20
(2021)晋0406民初1140号
合同纠纷
长治市周欣运输有限公司、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8
2020-07-08
(2020)川民终4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成都航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鑫瑾浩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18
2020-04-28
(2020)晋0406民初55号之二
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6-18
2020-01-17
(2020)晋0406民初55号之一
合同纠纷
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18
2020-04-28
(2020)晋0406民初55号之一
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3-19
2017-12-25
(2017)晋04民终2622号
劳动争议
李**与潞城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3-19
2017-10-10
(2017)晋0481民初982号
劳动争议
原告潞城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
225334.4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2-17
2019-01-10
(2016)川01民初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成都航峰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鑫瑾浩贸易有限公司、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05-31
2018-05-14
(2018)鄂0107民初1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冶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潞城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7-02
2017-02-20
(2016)闽01民撤8号
合伙协议纠纷
陈**与林**、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城市监处罚﹝2025﹞179号
经询问调查,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钢筋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钢筋共生产6件,11.27吨,当事人能够提供“轧钢生产工艺监督记录”、“钢坯检验记录表”,以及“兴宝钢铁有限公司钢材检验报告”,证明涉案钢筋的生产数量,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情况。上述不合格钢筋,主要销售给郑州富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为长治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代理商,当事人能够提供与郑州富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显示购进数量暂定为100吨,规格型号:8mm-12mm,合同金额暂定,以实际提货数量为准。合同数量100吨非一次性供给,而是按照市场需求供给,上述涉案不合格钢筋销售给郑州富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55吨,销售价3010元/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成本表,涉案钢筋成本3184.49元/吨。综上,鉴于当事人生产成本高,为开拓市场,低价促销,销售的钢筋没有利润,违法所得为0元;剩余库存不合格钢筋5.72吨;涉案货值金额为11.27吨*3010元/吨=33922.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筋的违法事实;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筋的违法事实,及涉案钢筋的货值、违法所得;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全权委托处理此事的法律依据;5.河北省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钢筋首检、复检均不合格的违法事实;6.《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钢筋的销售渠道、单价等情况;7.“轧钢生产工艺监督记录”、“钢坯检验记录表”,以及“兴宝钢铁有限公司钢材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钢筋的生产数量,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情况;8.生产成本表、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涉案钢筋的生产成本;9.涉案钢筋照片2张,证明涉案钢筋的生产日期/班次、规格、库存等情况。
一、处罚款34000元;二、没收不合格钢筋5.72吨。
34000.00元
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