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高鑫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松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5MA7FQDQX6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698号办公楼4-8层、4号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30
(2024)渝0235民初4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农高宏霖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大山面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胡**
云阳县人民法院
2
2024-08-14
(2024)渝0235民初4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农高宏霖食品有限公司
胡**,贵州大山面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云阳县人民法院
3
2024-07-25
(2024)渝0235民初4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农高宏霖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大山面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胡**
云阳县人民法院
4
2024-04-23
(2024)苏0312民初352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重庆农高宏霖食品有限公司
徐州秋玉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04-09
(2024)渝0103民初1007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重庆农高宏霖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丹鲲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6
2023-12-26
著作权权属纠纷
重庆农高宏霖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清丰县人民法院
7
2023-12-11
著作权权属纠纷
重庆农高宏霖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清丰县人民法院
8
2023-11-17
著作权权属纠纷
重庆农高宏霖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清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03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农高宏霖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大山面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胡**
裁判文书
云阳县人民法院
2
2024-07-29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农高宏霖食品有限公司
胡**,贵州大山面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云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4
2024-04-29
(2024)苏0312民初3529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徐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03
2024-05-09
(2024)渝0103民初1007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云阳市监处罚﹝2026﹞3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9日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当事人取得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重庆市云阳县人和工业园区999号5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3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食品生产辅料库货架上发现有待使用的食品配料(预包装食品),产品名称:“潘秦牌”泰式辣鸡酱;数量:8瓶;净含量:730ml(820g);生产商:台州市信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台州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园凤山三路11号厂房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944078101042;产品标准号:GB31644;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以上食品与未过期的食品混放,且存放处无“不合格产品”标识。同时,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该预包装食品“潘秦牌”泰式辣鸡酱使用记录,发现其超过保质期后于2026年3月12日将其作为食品配料使用了1瓶,用于生产“泰式鸡”50只,且“泰式鸡”的存放处(冷藏库)未见“不合格产品”相关标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凭证显示,当事人该批次食品“潘秦牌”泰式辣鸡酱系2024年12月5日从淘宝平台网店购进,网店名称“棒棒食品商行”(公司名称:上海永申食品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s://m.tb.cn/h.RfAYV4dTOR3kJoo,购进数量14瓶(其中含1整箱12瓶,另有散装2瓶)均为同一批次,购进时一整箱(12瓶)辣鸡酱实付款113.85元,散装的2瓶辣鸡酱实付款22.77元。??当事人生产记录显示,该批次“潘秦牌”泰式辣鸡酱一共使用了2次。于2024年12月16日生产泰式风味鸡爪时用了4.1kg(5瓶×820g/瓶),其中散装的2瓶已用完,另外打开使用了一整箱里面的3瓶辣鸡酱;于2026年3月12日试生产泰式鸡时使用了1瓶(820g/瓶)。上述两次总共使用了6瓶,还剩8瓶未使用。截至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时,上述食品仍摆放在其辅料库货架上待使用。故当事人“潘秦牌”泰式辣鸡酱违法货值金额为75.9元(113.85元÷12瓶×8瓶)。当事人使用该批次“潘秦牌”泰式辣鸡酱(1瓶)作为食品配料共生产“泰式鸡”50只,其销售价格为68元/只,故当事人“泰式鸡”违法货值金额为3400元(50只×68元/只)。??因此认定当事人上述“潘秦牌”泰式辣鸡酱和泰式鸡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潘秦牌”泰式辣鸡酱(8瓶)以及使用该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泰式鸡”(50只)。
5000.00元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