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主岭市玉昇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传野注册资本:8.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MA0Y5JU08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硅谷大街南侧铁南农民新型社区10号楼10幢1-2层010111,0102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553号
经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调查询问以及取得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公主岭市玉昇堂大药房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处理。
公主岭市玉昇堂大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同时参照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500元;2.没收违法销售的超过药品有效期的药品“多维铁口服液”1盒
10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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