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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丸子寿司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媛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302MACJY2TNXT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山路街道朝阳街紫薇花园9号底商商户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泉城市监处罚〔2024〕1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城区丸子寿司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制作寿司中使用的“丘比牌沙拉酱”2袋、“百利牌纯正蛋黄酱”1袋、“百利牌蜂蜜芥末酱”1袋(以上食品原料均已开袋),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并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相关调查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第一天开业经营时,在店内加工制作寿司过程中,使用其从“拼多多”网购平台购进的食品原料“丘比牌沙拉酱”2袋、“百利牌纯正蛋黄酱”1袋、“百利牌蜂蜜芥末酱”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所制作的13盒“寿司”以10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30元,获违法所得130元。 当事人涉嫌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如下: 1、“丘比牌沙拉酱”2袋,生产日期:2023年05月16日,保质期:9个月,产地:中国北京市怀柔区,净含量:1kg/袋;(2袋均已开袋使用,经称重,分别为0.85kg和0.9kg) 2、“百利牌纯正蛋黄酱”1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5日,保质期9个月,产地:广东省东莞市,净含量:1kg/袋;(已开袋使用,经称重为0.2kg) 3、“百利牌蜂蜜芥末酱”1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7日,保质期9个月,产地:广东省东莞市,净含量:1kg/袋;(已开袋使用,经称重为0.15kg) 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被我局扣押并先行处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涉案门店照片打印件3张,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照片打印件8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询问笔录1份,《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1份、当事人情况说明1张,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寿司的违法事实、扣押及处置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3、当事人“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记录打印件1张、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张、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张、检验检测结果复印件1张,证明:食品原料的来源情况、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情况。 案件性质:阳泉市城区丸子寿司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寿司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山西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丘比牌沙拉酱”2袋(计重分别为0.85kg和0.9kg)、“百利牌纯正蛋黄酱”1袋(计重为0.2kg)、“百利牌蜂蜜芥末酱”1袋(计重为0.15kg);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元整(130.00元);3、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2000.00元
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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