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丹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01MA778W9A6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锦绣路2号楼303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博乐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博乐市人民法院
2
2024-09-11
(2024)新27民终584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新疆孛罗文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博乐市孛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博乐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州市监处罚〔2025〕33号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7日,将本公司位于博乐市步行街馕产业园一楼面积为2048.14m2门面房租赁给哈尼食府,房屋租赁期限是8年,负责该食府的物业管理服务和转供电(即电网企业向当事人收取其区域内电量电费),当事人提供电费收取情况说明按照0.68元/千瓦时收取。实际向电网企业按照0.49元/千瓦时缴纳。
经查明:2023年3月、4月、5月、6月、9月、11月及2024年2月、6月,8个月该公司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56695.49元,收取哈尼食府8个月的电费是78026.42元。多收取哈尼食府电费21330.93元,计入到公司财务经营收入。另查明:该公司每月600度办公用电也转嫁该食府,即合人民币3200元,该公司收取的电价超出了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实际缴付的电价,存在私自增加转供电电价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力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行为”。
后经进一步查明:自2022年4月至2025年8月期间,当事人合计多收21330.93元。分别为:
2023年2月-2024年7月博乐市旅投公司收取
哈尼巴格宴会厅电费明细表
缴纳电费日期 缴纳电费金额 国家电网实收电费 旅投公司多收取电费
2023.04.20 11273.04元 8574.91元 2698.13元
(2023年3月电费)
2023.05.05 7662.24元 5782.27元 1879.97元
(2023年4月电费)
2023.06.25 9951.12元 7647.22元 2303.9元
(2023年5月电费)
2023.07.17 9951.12元 6971.98元 2979.14元
(2023年6月电费)
2023.10.17 9065.7元 6634.36元 2431.14元
(2023年9月电费)
2023.12.18 6091.44元 4330.39元 1761.05元
(2023年11月电费)
2024.03.21 12110.00元 8933.45元 3176.55元
(2024年2月电费)
2024.07.19 11921.76元 7820.71元 4101.05元
(2024年6月电费)
合计: 56695.29元 21330.93元
2022年10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博州市监责退〔2025〕25号)。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局提交《退款收据》等材料,说明其在规定期限内,已将多收的电费21330.93元全部退还,该案涉案金额21330.93元,获取违法所得21330.93元。
处违法所得21330.93二倍的罚款,即:罚款42661.86元。
42661.86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