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仁康商贸有限公司大姚金龙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永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6MA6QF3A64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李湾社区莲花坝(大姚县中彝医院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大处罚〔2026〕124号
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7月、2023年5月10日在楚雄圣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调进医疗器械,在销售过程中,一次性使用鼻氧管27袋、非接触式红外体温计1台超过了有效期。具体情况是:1、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生产企业:江苏长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30105,生产日期:20230105,失效日期:20250104,调进50袋,进价1.00元/袋,零售价1.50元/袋,售出23袋,库存27袋;2、非接触式红外体温计,生产企业:广州市倍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7C0057,生产日期:2020.07.14,使用期限5年,调进5台,进价74.00元/台,零售价128.00元/台,售出4台,库存1台,两种货值合计168.50元。于2026年8月6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并且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中关于减轻处罚的情形。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27袋、非接触式红外体温计1台;
二、罚款3000.00元。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27袋、非接触式红外体温计1台;
二、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