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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辣话西游卤味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金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BRW7MG6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富贵园小区25号楼5单元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40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8日在供货商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万俊龙粮油副食超市购进食用油“黑土地”(生产商:九三集团长春大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6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9.6L)5桶,进货价75元/瓶。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个人疏忽原因未索要食品购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未索要食品购货凭证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索要食品购货凭证的具体情况。 5.供货商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万俊龙粮油副食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门面照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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