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赛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77846625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4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1
(2024)陕0113民初170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文景观园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曲江银泰国际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20-11-23
(2020)陕0113民初217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华某某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2
(2025)陕0113民初35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17-04-02
(2016)陕0113民初203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杨*
裁判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3
2016-09-22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7
2022-03-30
(2021)陕0113民初1889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尚府花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30
2020-09-07
(2020)陕0103民初6999号
合同纠纷
宋**、浙江银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30
2020-09-07
(2020)陕0103民初6998号
合同纠纷
任**、浙江银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3-30
2020-09-07
(2020)陕0103民初7000号
合同纠纷
曹**、浙江银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3-30
2020-09-07
(2020)陕0103民初7001号
合同纠纷
李**、浙江银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3-30
2020-09-07
(2020)陕0103民初6993号
合同纠纷
王**、浙江银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3-30
2020-09-07
(2020)陕0103民初7002号
合同纠纷
盛**、浙江银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3-30
2020-09-07
(2020)陕0103民初7006号
合同纠纷
张**、浙江银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3-30
2020-09-07
(2020)陕0103民初6996号
合同纠纷
鱼**、浙江银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3-30
2020-09-07
(2020)陕0103民初6995号
合同纠纷
杨**、浙江银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A环罚﹝2024﹞19号
2024年9月11日10:15,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410号的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冷却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有效的防噪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0月30日修正后实施)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鉴于你单位位于《西安市声环境区划方案》中划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产生的噪声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2类昼间排放限值要求(60dB(A)),超标16.7%,且对周边噪声敏感点造成了影响,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一般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决定处以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万元)罚款。
25000.00元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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