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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芯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曲翠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MA2B18H49X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160号7层709-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22
2020-06-15
(2020)浙0110民初7893号
杭州涵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潘思莉(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潘思莉(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74号
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路10-1号407房的广州芯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至5月以员工个人名义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天猫国际内开设的“PICILY海外旗舰店”购进“潘思莉珊瑚粉养肤防晒霜”8支,上述产品无中文标签且未经注册。2023年4月起,当事人通过其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国内普通店铺“PICILY潘思莉官方旗舰店”对外销售上述产品。当事人以个人名义购买进口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而后再次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不符合“商财发〔2018〕486号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情形。当事人销售的“潘思莉珊瑚粉养肤防晒霜”作为境外特殊用途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且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7支,销售标价为148元/支,因平台活动及店铺优惠,实际收取货款合计737.28元;库存1支,库存货值为148元,已由当事人自行现场销毁。上述产品总货值为885.28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联系消费者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85.28元,违法所得为737.28元。 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特殊化妆品本无需注册,但仅限于“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方式,当事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产品后再次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未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特殊化妆品为境外生产的产品,且为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无法取得国内注册,因此,当事人同时存在的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两个行为具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处罚最重的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极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37.28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737.28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无中文标签的、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5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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