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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柳河镇春雪帮派野馄饨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新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4MABY9KL72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柳河县柳河镇胜利街十区(中兴街2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6〕25号
执法人员在该店食品加工区内发现1桶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调料,经询问该店负责人得知,该店负责人是2026年3月12日才正式接手的店铺,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上述调料是该店原负责人购进的,因此没有进货票据,也不清楚是从哪里进的货,接手过来之后就继续使用了。经向该店原经营者了解,该桶藤椒调料是其从拼多多平台购进,因时间太久且不再经营,因此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只记得1桶178元。因该店没有上述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且和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一起摆放在食品加工区内处于待使用状态,故无法证明上述食品原料过期后没有再次使用。结合上述食品原料存放位置、开封状态、日常餐饮加工习惯及该店负责人供诉内容,足以认定其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风险和可能。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河县柳河镇春雪帮派野馄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食品加工区域内有1桶已开封并使用过的调料已超过保质期,具体为:藤椒调料1桶;生产日期:2025/2/28;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5KG(剩余约3KG)。经请示我局主要领导批准,当场对上述1桶过期调料实施扣押。文书编号:柳市监强制(2026)8号,附件:《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柳市监物字(2026)8号。2026年4月9日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指定李昌霖、宋俊萱为本案承办人开展调查。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该店负责人是2026年3月12日才正式接手的店铺,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上述调料是该店原负责人购进的,因此没有进货票据,也不清楚是从哪里进的货,接手过来之后就继续使用了。经向该店原经营者了解,该桶藤椒调料是其从拼多多平台购进的,因时间太久且不再经营,因此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只记得1桶178元。因该店没有上述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且和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一起摆放在食品加工区内处于待使用状态,故无法证明上述食品原料过期后没有再次使用。结合上述食品原料存放位置、开封状态、日常餐饮加工习惯及该店负责人供诉内容,足以认定其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风险和可能。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因该调料为佐餐食用,非直接销售,故无法核实具体违法所得。该店实际经营面积约为4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案值金额178元。 该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该店初次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无消费者反应因食用该店制作的食品身体不适及食源性疾病报告)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藤椒调料1桶;2.处以罚款1000元整。罚没款合计:1000元整(壹仟元整)。
1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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