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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旭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小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658883227X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村委会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5﹞23号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如下价格事实: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城市和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的规定,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4年度期间向河南社区以单价为36.9/㎡标准,共多收取取暖费共计110724元。由于河南社区2023年10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有101964.6元取暖费未缴,当事人向河南社区需退费8759.4元。2025年2月13日,当事人已退款875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66436.00元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审旗知识产权局)
2025-03-12
2
乌市监处罚﹝2024﹞100号
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罚款5万元整
50000.00元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