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福和大药房黑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2MA6K86N37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黑村社区官村3幢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红处罚﹝2026﹞9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执业药师苏双琼未在岗履职,店内显著位置悬挂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显示苏双琼于2025年4月10日注册到该店,担任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并负责处方审核工作,抽查近期该药店处方笺,审核药师签名为韩永香;2025年12月、2026年1月冷藏药品(冰箱)温湿度数据均记录为8℃、59%,记录不真实;储存冷藏药品的冰箱与微波炉一同放置于储物间。经查,当事人原执业药师苏双琼有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2025年4月10日注册到黑村店,2025年1月1日当事人与苏双琼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医保等。因原来注册到店的李绕仙药师协理注册证未到期(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25年4月至10月底期间药师协理李绕仙在岗履职。2025年10月31日药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由“李绕仙”变更为“苏双琼”,苏双琼担任该药店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并负责处方审核工作,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安排执业药师苏双琼上班,支付了苏双琼2025年11、12两个月的工资,每月500元,排班考勤表及处方笺等显示苏双琼未能正常到岗履职,销售处方药的处方通过荷叶健康远程审方平台进行审核,处方上的签名为远程审方平台的药师(韩永香)。苏双琼在玉溪市福和大药房黑村店任职期间,同时在通海苏双琼中医诊所担任主要负责人并在该诊所执业,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当事人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当事人虽有专人负责药品质量安全且制定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但因疏于管理,以致出现员工未如实记录温湿度数据、储存冷藏药品的冰箱与微波炉一同放置于储物间等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2025年9月4日当事人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但已进行整改,在2026年1月20日现场检查中未重复出现。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4月9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当事人员工未如实记录温湿度数据、储存冷藏药品的冰箱与微波炉一同放置于储物间等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十)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以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 年版(试行)》之《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给予警告; 2、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 年版(试行)》之《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等规定
5000.00元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