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克夫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609167599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西子花园 A座26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4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1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浙江恒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某大厦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合用前室拆除防火门,2025年1月23日,复查时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到期未整改,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恒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到杭州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浙江恒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51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3-03
2
西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4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1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浙江恒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某大厦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恒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到杭州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浙江恒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51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2-28
3
浙经信罚决字﹝2023﹞第000406号
当事人浙江恒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5号恒励大厦实施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品牌型号为摩托罗拉(MOTOROLA)的MT-918的对讲机6台。
没收品牌型号为摩托罗拉(MOTOROLA)的MT-918的对讲机6台
0.00元
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