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恒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晓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MA7766D16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伊西哈拉镇阿热买里村一组2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7
(2024)新2923民初658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恒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杨*
库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7
2021-04-23
(2021)新2923民初1103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恒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14
2020-11-11
(2020)新2923执保12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恒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市政公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08-11
2016-07-21
(2016)新2923民初17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恒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兴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17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1.你公司利用了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身份信息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以卡哈·依不拉音、麦麦提·亚克甫、塞买提·扎热、吐地·阿木提、吐地·毛拉吾提等5个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共计14份,货物名称为*林业产品*原木。发票金额合计1009234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0092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2023年7月29日,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依斯马义·热西提(中间商提供身份信息)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份,货物名称为*林业产品*原木(杨木)。发票金额合计68772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687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杜晓明、卡哈·依不拉音、麦麦提·亚克甫、塞买提·扎热、吐地·阿木提、吐地·毛拉吾提6人询问笔录28页,企业情况说明1页共同证明该公司存在交易实质,但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