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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焦育良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7MA9JYR4X5H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号院内办公室1-2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0100环罚决字〔2026〕5号
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罚款2.1497万元
21497.00元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28
2
洛龙市监处罚﹝2026﹞6号
经调查,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30日为漯河赛思维包装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ZTJC250A3200420的检测报告,报告中“厂界环境噪声检测结果一览表”2025年4月28日东厂界昼间噪声检测结果为52dB(A),该数据所依据的“厂界噪声测量原始记录”2025年4月28日东厂界外1m处昼间测量值为52.3dB、结果值52dB,而原始打印条上2025-4-28的显示数据为53.2dB,公司称是采样人员粗心抄错了,核对时也没有发现,但根据GB12345-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噪声昼间限值为60dB(A),53.2dB(A)与52dB(A)均未超标,对检测结果无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等证明: 1、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函及材料2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3、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人员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ZTJC250A3004220、ZTJC250A3200420、ZTJC250A3240620、ZTJC250A300420等检测报告复印件及相应原始数据4份,证明当事人违章违法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章违法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理; 8、当事人整改报告1册,证明当事人违章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3
豫0322环罚决字﹝2025﹞25号
省监督帮扶第三组在洛阳弘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知监测采样口不规范的情况下进行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4月7日至4月11日对洛阳洛阳弘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废气、废水、噪声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中,1#、4#排气筒出口检测孔采样位置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规定的“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离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不见上有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的规范要求设置,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罚款贰万玖仟壹佰肆拾叁元整
29143.00元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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