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果绿漫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殷浩恩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C8GLDT0H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2楼203号-D05(自编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1
(2025)川0193民初263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
成都果绿漫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14
(2025)川0193民初263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
成都果绿漫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高市监处罚〔2025〕146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线上原画培训业务。我局提取了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在线教育服务协议》,该《协议》内的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属格式条款。\n其中该《协议》第五条第2项含有“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n该《协议》第六条1.1含有“甲方一旦开始学习一个阶段课程就需要缴纳该阶段的课时费,不管甲方是否将该阶段的直播课全部上完,公平起见,乙方会将当前教学阶段的课程交付甲方供甲方继续学习。所以,无论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还是按阶段支付的付费方式,只要开始一个教学阶段的课程,就不能对这一教学阶段发起退费/课......”,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的规定。\n该《协议》第六条第2点含有“......非乙方过错,甲方因个人原因申请办理退课时,若其已完成基础班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未进入进阶班课程学习,那么仅可就进阶班课程办理退课,基础班收取的费用概不退还,交费不足的,应当补交。”,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另查明,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获取的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