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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州区优品鲜生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东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02MA39HR525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229号A段商业楼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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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4〕26号
经查,根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铅(以Pb计)项目标准指标应≤0.2 mg/kg,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应≤0.2 mg/kg,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对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经营的生姜进行检测,检验结果,生姜的铅(以Pb计)项目实测值为0.4 mg/kg,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33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但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购进商证照、进货凭证及相关合格报告,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义务。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2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3〕114号
经查,根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以*计)项目标准指标应≤0.05 mg/kg,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对当事人于2023年9月19日经营的小米椒进行检测,检验结果,小米椒的*(以*计)项目实测值为0.11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的购进商证照、进货凭证,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义务。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3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3〕46号
经查,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应≤ 0.05 mg/kg,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经营的小米椒和螺丝椒进行检测,检验结果,小米椒和螺丝椒内噻虫胺实测值为0.29 mg/kg,螺丝椒内噻虫胺实测值为0.075 mg/kg。该批不合格小米椒是从广信区邱国辉蔬菜批发部处购进,购进数量为1件,购进价格为115元/件,约7斤/件,销售价格为16.9元/斤,该批不合格螺丝椒是从上饶市艾溪蔬菜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购进数量为20斤,购进价格为3元/件,销售价格为3.98元/斤。货值共计198元,违法所得198元。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和螺丝椒的购进商证照、进货凭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和螺丝椒,经现场询问,已全部销售完毕。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小米椒和螺丝椒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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