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相高中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5MA4KWMYC1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长咀村长咀光电子工业园一期9号厂房1-3层3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5
(2025)鄂01民终603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顶柱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谱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20
(2025)鄂01民终603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顶柱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谱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18
(2025)鄂01民终603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顶柱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谱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6-16
(2025)鄂0115民初4937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熊**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5
2025-06-16
(2025)鄂0115民初495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李**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6
(2025)鄂0115民初4935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徐*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7
2025-06-16
(2025)鄂0115民初495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龙**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8
2025-06-16
(2025)鄂0115民初4957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黄**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9
2025-06-16
(2025)鄂0115民初4943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陈**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16
(2025)鄂0115民初4941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冯*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20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谱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顶柱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5
2020-12-23
(2020)鄂01民终9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世纪星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09
2020-12-03
(2020)鄂01民终115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合创宇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29
2020-06-28
(2020)鄂0115民初2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世纪星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626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02
2019-09-03
(2019)沪0115民初233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百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03
2019-05-15
(2019)沪01民辖终7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顶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百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5﹞2号
经查,武汉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不合格项中有4份检测报告存在违法情形,具体如下:一、编号为:Y2404011号报告,项目名称为:《超凡物流码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环境监测》,报告日期为:2024年04月19日,该报告使用的声级计(编号TCC-XC013)未按照强制检定要求进行检定,且相关噪声数据无法复核;二、编号为:Y2404075号报告,项目名称为《荆州子润食品有限公司小农虾加工项目(一期验收)》,报告日期为:2024年05月21日,该报告存在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客户书面同意证明,且报告中显示的分包项目检测机构(湖北弗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未参与该项目的分包检测工作;三、编号为:Y2108006-4号报告,项目名称为:《湖北新合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日期为:2022年01月17日,该报告无氮氧化物原始记录及打印凭证,对应检测仪器设备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TCC-XC002中无电子存储数据;四、编号为:Y2404077号报告,项目名称为:《武汉恒之昌木业有限公司》,报告日期为:2024年05月22日,该报告中使用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仪器设备中无任何电子数据,无仪器使用记录、无仪器出入库记录。2024年9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时,发现当事人已处于停业关门状态,现场混乱,在其场所内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出具的1份检测报告,编号为:Y2405046号报告,项目名称为:《荆门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报告日期为:2024年06月05日,该报告存在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情况。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客户书面同意证明,且报告中显示的分包项目检测机构(湖北微谱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未参与该项目的分包检测工作。另查明,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5份报告的相关合同或票据,经执法人员向检测委托单位进行核查,当事人收取费用情况如下:1、Y2404011号报告项目委托单位为:武汉超凡物流(鄂州)有限公司,当事人与该项目的中介公司(武汉德沁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开具电子发票(发票号码:24422000000043279300),发票金额为7000元(含税396.23元),项目收费6603.77元;2、Y2404075号报告项目委托单位为:荆州子润食品有限公司,该项目中介公司(湖北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与当事人口头约定该项目费用为4000元(未开具发票);3、Y2108006-4号报告项目委托单位为:湖北新合发印刷包装公司,该公司与当事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编号:ED20-GJ-XHF0611),合同期限从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合同总金额10000元,经当事人核算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223号)相关标准计算收费金额,核定该份报告费用3583元(含税203元);4、Y2404077号报告项目委托单位为:武汉恒之昌木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未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口头约定60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当事人也未开具票据;5、Y2405046号报告项目委托单位为:荆门市城南污水处理厂,该项目的中介公司(武汉畅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编号为:ED24-HJ-CX0514),其中合同内该项目的费用经中介公司出具证明,该项目费用为9000元。综上,当事人收取上述5份检测报告的费用为29583元,缴纳税费599.23元,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8983.77元。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当事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8983.77元。综上,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983.77元;2、罚款60000元。合计:88983.77元。
9000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9-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