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吴兴织里倾颜美容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2MA2B71626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晟舍街道茵特拉根小城5幢3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吴市监处罚〔2026〕165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我局核准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美容服务。上述“生物共振舱”由当事人于2025年3月通过“拼多多”平台自行购买,用于店内免费提供美容服务。同时将商家随“生物共振舱”提供的宣传海报张贴于店内用于宣传其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加强代谢,提升免疫力”功能以及十种功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其停止虚假商业宣传行为;2、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