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荣邱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2750156354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冶炼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1
(2025)湘04民终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
朱**,廖**,李**,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李**,夏**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8-12
(2022)黔2632民初4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碧火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榕江县人民法院
3
2022-05-18
(2022)浙0108民初14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4
2021-11-30
(2021)黔2632民初9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史**
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榕江县人民法院
5
2021-11-23
(2021)黔2702民初3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
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福泉市人民法院
6
2021-09-22
(2021)黔26民终2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5-13
(2021)黔2632民初3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荔波银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榕江县人民法院
8
2021-04-07
(2021)黔2632民初1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榕江县人民法院
9
2021-03-02
(2021)黔2632民初1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榕江县人民法院
10
2020-11-12
(2020)黔2632民初1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榕江县荣锦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榕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03
(2024)湘0482民初16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
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常宁市人民法院
2
2024-12-03
(2024)湘0482民初16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
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常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9
2022-09-22
(2022)浙0108执212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30
2022-05-18
(2022)浙0108民初14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6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31
2021-04-02
(2021)黔2632民初1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82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16
2021-09-08
(2021)黔26民终2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8-13
2020-06-11
(2020)黔2702执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申请执行贵州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6-29
2020-05-15
(2020)黔26民终1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党**、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9906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0-14
2019-08-27
(2019)黔2702民初19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与贵州省榕江县正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87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东南环榕罚决字﹝2024﹞3号
你公司2024年3月8日恢复生产以来,仅制定有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2024年3至5月份DA001废气排口的自行监测,现场检查时不能提供3至5月份自行监测报告,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类别(二)排污许可类序号12进行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4万元的行政处罚。
54000.00元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