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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3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俊邦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港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781346791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2-31
(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50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
2016-12-01
(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46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宋**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3
2015-09-2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5
2015-04-27
(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56号
劳动争议
王**与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15
2017-04-11
(2017)黑民申字第51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左**与张**、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7-03
2018-06-05
(2018)黑01民终30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06-27
2018-06-25
(2018)黑01民终3759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哈尔滨龙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27
2017-10-24
(2017)黑0102执1421号之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11-30
2016-10-19
(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46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996.36元
民事案件
7
2017-06-30
2017-04-11
(2017)黑民申字第51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左**与张**、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6-29
2017-06-01
(2017)黑01民终2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窦**与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5-04-27
2015-04-27
(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56号
劳动争议
王**与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6-06
2014-06-06
(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313号
劳动争议
王**诉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房地产项目“经纬360”开发企业为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在经纬360大厦外墙面发布了三处内容为“经纬360商城 租售 核心地段 流量王者”的房地产广告,均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上述广告由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地球人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后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自2025年4月至2025年11月,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费用为4000元。 针对上述广告中“核心地段”的表述,当事人提供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2007年第1号),其中有“会议认为,‘海外大厦’烂尾楼改造工程对于改造道里区中心区域的整体环境和形象,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的表述,但该段内容侧重于描述改造工程的功能性作用与积极影响,并未对该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是否属于商业、地理或规划层面的“核心地段”作出明确界定或提供可量化的认定依据。对于广告中“流量王者”这一宣传用语,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该表述的客观真实性,例如人流、车流、商业流量等统计数据、权威机构评估报告或其他可予采信的佐证依据。 违法事实表现1: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71号经纬360大厦外墙面发布的三处房地产广告,均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事实。 违法事实表现2:广告宣传语“核心地段,流量王者”缺乏事实佐证依据,属于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容易让消费者对该房地产项目市场价值、行业影响力等产生误判,对消费者认知与购买决策造成影响,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 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齐全,在发布上述广告时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哈房预售证第123号)。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7日下达违法广告停止发布通知书(哈里市监停字〔2025〕112701号)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将涉嫌违法广告全部撤下。 该广告活动中,广告经营者为哈尔滨地球人广告有限公司,做另案处理。 当事人提供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3年6月22日至2025年6月5日,并且未能提供新的有效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智能广告监测云平台派发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截图,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处理此事的合法身份; 4.两次询问笔录、经确认的广告发布照片、现场检查照片、成品广告样件,证明广告主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事实; 5.两次询问笔录、与广告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发票复印件、付款业务回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费用; 6.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广告发布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书;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查询截图、整改后照片,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且已及时改正。
综合考虑当事人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