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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好卖多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7H4K3G1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和谐路30号(原新城路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5〕99号
经查,当事人在美宜佳(湖北)便利店有限公司购进了一盒爱神菲海洋燕窝补水精华面膜共5张,该产品在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1月6日后销售了1张;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了爱神菲海洋燕窝补水精华面膜进价10元/张,销售价15元/张,在保质期后销售1张,获利5元,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爱神菲海洋燕窝补水精华面膜4张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2
川烟处﹝2024﹞第122号
2024年5月13日10时29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余杜敏(执法证号:17080752009)、罗楚平(执法证号:17080752014)等一行四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和谐路30号(原新城路65号)经营户朱江经营的“好卖多食品超市”实施检查,店内悬挂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20984122621。当事人在案发现场,经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查获卷烟84MM黄鹤楼(硬红)5.0条,84MM黄鹤楼(硬珍品)4.0条,84MM黄鹤楼(软珍品)2.0条,84MM黄鹤楼(软红)1.0条,84MM利群(软长嘴)1.0条,84MM苏烟(五星红杉树)1.0条,共计6个品种、合计:14.0条;上述卷烟条码已被人为损坏模糊不清,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局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朱江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被先行登记保存的14.0条卷烟系朱江从附近居民手里回收的,用于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2024年5月13日,涉案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涉案值为50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朱江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及基本情况。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查获卷烟照片,证明查获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证据三:朱江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关情况。证据四:《涉案卷烟真伪感观比对笔录》,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证据五:《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的价格。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签字确认。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9950.00元10%的罚款1995.00元。
1995.00元
汉川市烟草专卖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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