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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古永钦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21MA5NDHGM6W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明江新城财富广场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明,上思县万客隆超市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酸菜,该批次酸菜是在上思县明江市场批发商行购入的,经营者古永钦留存了当时的进货凭据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本批次酸菜一共购入10斤。进货价是人民币3元一斤,进货总价为30元;销售价为3.98元一斤。除了抽检时的2.77公斤外,其余均已售出。销售合计金额为39.8元。获利9.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玖元捌角(¥39.80);2.罚款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2
上市监处罚﹝2025﹞27号
经调查,上思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903大米(2.68元/斤)共27.8斤、散装珍珠米(2.68元/斤)共24.8斤、皮蛋(1.5元/个)30个共4斤、鹌鹑蛋(11元/斤)共0.8斤已过期。上述过期食品合计货值金额194.77元,因为未做进货及销售台账,无法确定该批次食品销售情况,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未接到有其他消费者反映食用该批次过期食品后产生不适的症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采取以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二) 没收暂扣的该批次过期食品。
300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3
上市监不罚[2023]127号
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上思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8月29日,我局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BFSQD080005022C,根据《检验报告》所指,2023年7月31日上思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样品编号:XBJ23450621634847081)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豇豆氧乐果项目不符合BG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BFSQD080005022C)送达上思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由该超市经理韦巧檀签收。上思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对本次抽查过程以及抽查结果没有异议,并放弃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次豇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豇豆已销售完毕。经查明,上思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从南宁市余春煜蔬菜批发部采购20斤豇豆,进货价为1.6元/斤,合计金额为42元,销售单价为4.98元/斤,除监督抽检6.72斤,其余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累计99.6元。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提供了该批次豇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检验报告等进货来源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8月29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BFSQD080005022C)一份,证实该批次豇豆检验不合格情况。 上思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其经营主体资格。3、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进货票据以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该批次豇豆的供货来源以及对该批次豇豆的进货查验情况。4、2023年8月29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豇豆的事实及销售情况。5、2023年9月6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豇豆的事实及进货来源情况。6、2023年8月29日上思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一份,证实当事人对该批次不合格豇豆的整改情况。7、上思县万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一份,证实该批次豇豆检验不合格事项,由其百货经理苏海英全权处理。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出证人签字、盖章确认。
警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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