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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李明万达蔬菜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传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4MA14W2CK2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延边州珲春市新安街长白山农贸海鲜批发中心2号12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13
(2019)吉2404民初9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珲春市李明万达蔬菜批发部
温**
珲春市人民法院
2
2019-04-24
(2019)吉2404民初9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珲春市李明万达蔬菜批发部
温**
珲春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9
2019-10-23
(2019)吉2404执异44号
合同纠纷
谢加西对于**等人与金**、崔**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9-29
2019-09-26
(2019)吉2404执9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珲春市李明万达蔬菜批发部与珲春市春子饭店、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11-23
2018-11-21
(2018)吉2404民初30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珲春市李明万达蔬菜批发部与珲春市好赛欢乐火锅餐吧、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珲市监减罚〔2023〕79号
经查,你于2023年9月15日进货销售的姜、山药和9月21日进货销售的韭菜和豆角(菜豆)经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韭菜的氧乐果项目和豆角(菜豆)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3386元,违法所得326.5元。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26.5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2
珲市监不罚字〔2020〕42号
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从沈阳红雨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的韭菜,11月15日销售给珲春市罗世宏蔬菜床,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检验项目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3.84,项目不符合GB2763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经全部售完。本批次韭菜共购进200斤,进价2元/斤,售价3元/斤。本案货值金额:200×3=600元,违法所得(3-2)×200=200元。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韭菜,提供了韭菜的购货票据、进销货台账、产地证明,索取并留存了韭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采购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从沈阳红雨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的韭菜,11月15日销售给珲春市罗世宏蔬菜床,经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项目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3.84,项目不符合GB2763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经全部售完。本案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提供了韭菜的购货票据、进销货台账、产地证明、韭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采购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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