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清风赊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弓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BYUYPK7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昌区自由路49号附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201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在武昌区自由路49号附3号花果酒、湖北特产以及武汉文创等商品。于2023年3月4日在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64号附1号租赁了一个仓库,作为储存仓库。
自2025年2月1日-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员工在仓库自行使用量杯、漏斗、喷码机、封口机等工具设备,采取分装、混合、贴标等方式自行生产“清风赊”系列发酵酒。其标签为当事人自行编造后找淘宝商家制作,其标签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SC11533042102058原为嘉善秾庄果酒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该公司2023年已注销;标示的生产标准 Q/JMO 0001S-2019 属于江西咪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企业标准;标示的生产商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刘家畈村42号注册登记的武汉卿风赊酿酒有限公司(即武汉市卿风赊酿酒有限公司),此公司并未实际经营也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当事人生产的“清风赊”系列发酵酒均为含虚假内容标签的食品。自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含虚假内容标签的“清风赊”系列发酵酒共计大瓶:335瓶、中瓶:743瓶、小瓶:1676瓶。本局于2025年8月15日对位于生产场所的剩余原材料及生产工具现场查封。根据当事人购进剩余原料价格,当事人库存原料基酒和糖浆货值金额为2135元。上述“清风赊”系列发酵酒当事人已销售金额共48749.2元,总库存(2025年8月14日未及售出被本局当场扣押)货值金额为61220。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清风赊”系列发酵酒货值金额共126035.2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清风赊”系列发酵酒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货值金额为128170.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8749.2元。
另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的“清风赊”系列发酵酒中樱花酿共计大瓶:86、中瓶:126、小瓶:172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安赛蜜,货值金额为20597.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437.6元。本局对制作樱花酿的原料糖浆检测,其中含有安赛蜜。
当事人在本局检查次日关门整改,并对涉案“清风赊”系列发酵酒进行公告召回。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原料进货来源并留存了合格证明等文件。且未收到消费者涉案食品的投诉举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陈述,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负债总额为人民币较大,且母亲患有子宫内膜癌,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后续长期治疗和调养相关支出主要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当事人生产虚假内容标签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生产虚假内容标签的食品,具有关联性,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不再重复处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罚。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749.2元;
2.没收“清风赊”系列发酵酒大瓶:256(含不合格樱花酿79瓶)、中瓶:388(含不合格樱花酿105瓶)、小瓶:426(含不合格樱花酿161瓶)、原料基酒27桶(桑葚酒1桶、玫瑰酒8桶、荔枝酒6桶、青梅酒5桶、桃酒1桶、樱之花酒6桶)、金砂糖糖浆4桶、陶瓷酒瓶(含瓶盖)48个、玻璃瓶(含瓶盖)22个、标签100个、量杯2个、漏斗1个、不锈钢勺1个、智能喷码机1台、防盗盖封口机1台;
3.罚款128170.2元。
128170.2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