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盛世联华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秀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623MA72JBPE9M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祝贡南路兴盛华府小区负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2
(2023)甘06民终1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祝兴盛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祝藏族自治县盛世联华生活超市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6-14
(2021)甘0623民初34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祝藏族自治县盛世联华生活超市
天祝兴盛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罚〔2025〕73号
经调查,该超市于2024年4月13日加工上述吐司面包9袋,销售给投诉人1袋,剩余8袋外包装上粘贴有标签,显示品名为:夹心切片,包装日期:25.04.11,有效日期:25.04.16,销售价:6.80元,未标明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问题该超市于2025年4月15已全面整改完成。
对天祝藏族自治县盛世联华生活超市进行了:
1.罚款:金额5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2
(天)市监罚〔2024〕38号
2024年03月14日,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刘林希的举报信,举报请求:“1、依法受理投诉,责令被投诉人依法赔偿投诉人。2、依法受理举报,对被举报人立案行政处罚并依法奖励举报人;此案最终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事实与理由:本人生活所需于2024年2月28日在天祝县盛世华联超市购买永昌酒厂出品的阁老府酒一瓶,消费金额:78元,品名:阁老府酒黑瓶,条形码:2018018024,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饮用过程中发现该酒未标注:配料表、执行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投诉举报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之规定。本人现依法向贵局举报,希望贵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对违法商家查处及处罚。”
执法人员到天祝藏族自治县盛世联华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在该超市酒水饮料区最上边货架上摆放有与举报人举报的同标示的甘肃˙永昌酒厂出品的阁老府酒5瓶,条形码:2018018024,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调取该超市出入库明细显示,于2022-04-08共购进上述白酒6瓶,于2024-02-28销售1瓶,库存结余5瓶。明码标价78.00元/瓶,天祝藏族自治县盛世联华生活超市食品安全总监贠杨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超市的上述白酒销售小票(NO:0017202402281645)与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复印件相吻合。执法人员对上述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天)市监责改〔2024〕38号,并对上述情况报请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书》(天)市监(扣)字〔2024〕38号,(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38号)。执法人员对上述扣押的食品进行现场拍照取证。现场检查时该超市食品安全总监贠杨顺在现场,并在相关书上签字确认。
经调查,该超市食品安全总监称上述食品阁老府酒是该超市于2022年4月8日从永昌酒厂购进,数量:6瓶,购进价:39.00元/瓶,销售价:78.00元/瓶。上述食品购进后于2024年2月28日销售1瓶,其余5瓶已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货值金额468.00元,违法所得78.00元。2024年3月22日将该案件违法线索移送永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对天祝藏族自治县盛世联华生活超市你单位处以 4000 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78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4078元,大写肆仟零柒拾捌元整。
4000.00元
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