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圆意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仁民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6339586944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东恩大道4号附1号一单元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560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荣昌区圆意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27日注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39586944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仁民,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东恩大道4号附1号一单元1-1,经营范围:肉类、畜禽产品加工、销售;水产品、农副产品销售。当事人存在以下两个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公司采购人员田勇于2025年9月期间从连云港一供货商处购买了11袋无任何标识标签白色编织袋包装毛肚毛肚(牛百叶)384kg,拟用于生产涨发类产品,该批次产品质量比较差,是掉皮掉渣的次品,单价为8000元/吨,购买384kg上述毛肚总价花费3072元,由采购人员田勇现金支付,该批次毛肚(牛百叶)于9月15日通过卖方联系的车辆运送到货,但是当事人无法提供运输该批毛肚(牛百叶)的车辆信息,无法提供卖家的信息。当事人提供了一张编号为N03207590399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上备注载明了“货主:周贵祥,目的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工业集中区中滩桥片区创业路1888号,此检疫证明仅对载明的货主及对应产品有效,复印转借一律无效”,当事人陈述与周贵祥不认识,也无业务往来。当事人购进的11袋无任何标识标签白色编织袋包装毛肚(牛百叶)与其提供的检疫合格证明无法对应,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毛肚(牛百叶)。
(二)当事人公司采购人员田勇另从青海一供货商购买了115.5袋牛百叶(清真牛毛肚,外包装为白色编织袋,上有清真两字,规格为1×50kg,保质期为12个月,厂名:青海百宸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大通县宁张公路17公里处,生产日期:2025年6月12日),重2876.4kg,拟用于生产涨发类产品,该批次产品采购单价为13600元/吨,购买总金额为39146.24元,由采购人员田勇现金支付,田勇自述于2025年9月17日通过宁D35040运输到当事人处,交货时卖方通过司机向当事人提供了编号为NO:6300196572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主要内容有:“货主:马杰,联系电话:177****6669,产品名称:牛-脏器,数量及单位:伍仟公斤,生产单位名称地址:青海百宸食品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大通县宁张公路17公里处,目的地: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盘龙路8号,承运人:杨学文,运载工具牌号:宁D35040,签发日期:2025年9月15日。”等内容。办案人员在荣昌区交通管理支队调取检疫证明所载车牌号“宁D35040”车辆在涉案时间段内的行车轨迹信息,电话询问车主、司机的车辆轨迹信息,确认该车辆在涉案时间段内无至本区的轨迹记录,执法人员向该检疫合格证明记载的货主马杰进行核对,马杰也否认购买或者转卖过上述毛肚(牛百叶)。因此当事人购买的上述115.5袋牛百叶与其提供的NO:6300196572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法对应,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毛肚(牛百叶)。
?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5年9月25日被本局所查,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上述两批次产品均未生产加工和对外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两批次毛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相关供货商证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资料。
? ? 综上,本案中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毛肚共两批次,其中11袋无任何标识标签白色编织袋包装毛肚(牛百叶)毛肚总计384kg,货值金额为384kg(0.384吨)×8000元/吨=3072元(0.3072万元);115.5袋白色编织袋装牛百叶(清真牛毛肚)总计2876.4kg,货值金额为2.8764吨(2876.
1、警告;2、没收本局依据渝荣昌市监强制[2025]143号、渝荣昌市监强制[2025]144号查封的3260.4kg毛肚;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叁佰叁拾柒元贰角捌分(¥295,337.28)。
295337.28元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2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4〕146号
当事人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位于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东恩大道4号附1号一单元1-1,经营范围:肉类、畜禽产品加工、销售,法定代表人为马仁民。当事人于2023年生产的规格为1千克袋的;牛杂;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分别为:22.2100、1.8100、2.100、55100。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规定,用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可计算得到该产品的能量值应为582;根据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3的规定;%=*100%(式中:为式中某营养素的含量,为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可计算得到该产品能量的%值为7%,碳水化合物的%值为1%,钠的%值为3%。实际标注为:能量:432100,能量的%为5%,碳水化合物的%值为0%,钠的%值为2%。当事人于2023年生产的规格为1千克袋的;牛肚片"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分别为:9.7100、1.8100、1.1100、180100。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规定,用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可计算得到该产品的能量值应为250;根据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3的规定;%=*100%(式中:为式中某营养素的含量,为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可计算得到能量的%值为3%。实际标注为:能量:201100,能量的%值为2%。当事人印制;牛杂;和;牛肚片;食品营养标签前未检测产品的营养成分,无这两款产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上述两款产品名称有标注;速冻调制食品;字样,产品标准代号为103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速冻调制食品),但食品标签上都没有即食或非即食的标注内容。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将上述两款产品向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营养成分专项检测。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根据新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进行了自查整改,重新印制有规范内容信息的产品包装袋,并对外包装上的食品标签内容不规范的产品进行了召回,对未使用但印有错误标签的包装袋全部进行了销毁处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
1000.00元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