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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富梓建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飞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3MABMACTW0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长春村木坞136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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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3〕330号
2023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长春村木坞136号的杭州富阳富梓建材经营部开展检查,在现场发现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特种设备代码511010002202107075,产品编号G5BAD7221)。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叉车的定期检验报告,未办理叉车使用登记及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司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下达了监督指令书,责令其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叉车的申报检验;于2023年7月10日前完成叉车的使用登记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报名。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确定当事人已完成叉车司机培训报名并已向杭州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申请定期检验,尚未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行为再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购买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特种设备代码511010002202107075,产品编号G5BAD7221)用于运送砖块。该叉车的出厂检验日期为2021年3月28日。当事人能够提供叉车的出厂资料,但是无法提供叉车的购买单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款10000元并责令停用叉车。
10000.00元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门所
2023-08-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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