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家栋注册资本:3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792803388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长冈乡集瑞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6)赣0732民初682号
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2
2025-08-27
(2025)赣0732民初40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吕**
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姚**
兴国县人民法院
3
2025-05-15
(2025)赣0732民初15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兴国城控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4
2025-02-26
(2025)赣0732民初514号
合同纠纷
陈**
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5
2024-08-20
(2024)赣07民终367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国兴曜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5-28
(2024)赣0732民初178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
兴国兴曜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7
2023-08-24
(2023)赣0732民初3052号
合同纠纷
王**
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8
2023-05-22
(2023)赣0732民初20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雷**
姚**,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9
2021-07-20
(2021)赣0732民初2504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30
2022-08-05
(2022)粤0604民初19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吉淅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11
2022-07-15
(2022)粤0604执保25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吉淅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3360882.09元
执行案件
3
2022-04-20
2021-09-26
(2021)赣0732民初2504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8606.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13
2020-12-04
(2020)赣0732执1582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钟**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10-31
2016-09-05
(2016)赣07民终2161号
居间合同纠纷
王**与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10-18
2016-10-18
(2016)赣0732民初249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林**与朱**、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6584.66元
民事案件
7
2016-05-16
2016-05-16
(2016)赣0732民初702号
居间合同纠纷
王**与被告兴国县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2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202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7月期间,在居民管道燃气延伸服务中,以44.80元/根的价格购入0.5米定尺波纹管,以80元/根的价格作价收费,而法定最高作价应是64.52元/根(应销价=实际进价加15%综合差率加13元/根的安装费),每根多收价款15.48元,共收取了2229根的费用,多收费34504.92元;以57.60元/根的价格购入1.0米定尺波纹管,以100元/根的价格作价收费,而法定最高作价应是92.24元/根(应销价=实际进价加15%综合差率加26元/根的安装费),每根多收价款7.76元,共收取了2921根的费用,多收费22666.96元。以上两种材料共计多收费57171.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证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2.《12315平台投诉单》证明本案案件来源及相关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情况初步认定和相关材料的进货、销售、库存等财务数据的提取; 4.当事人提供的上述0.5米定尺波纹管和1米定尺波纹管的入库明细表、进销存明细表、家欢天然气有限公司上门服务计价单复印件,供货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材料采购对账单复印件,供需双方材料供销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上述材料的实际进货价格、数量和实际销售数量、价格的明细事实;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超规定差率作价销售0.5米定尺波纹管和1米定尺波纹管的事实的进一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之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收费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将价格违法所得伍万柒仟壹佰柒拾壹元捌角捌分(¥57171.88元)退回给交费人,未退回的本局将予以没收;; 二、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捌拾伍元玖角肆分(¥28585.94元)。
28585.94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