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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沙坪镇新合兴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业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A79RQE42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沙坪镇江南街6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20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真龙(轩云)、真龙(起源)等品种烟草制品,在位于灵山县沙坪镇江南街60号的经营场所对外零售。至2026年1月20日我局检查发现时剩余真龙(轩云)0.7条、真龙(起源)1条(详见上表述)等 40个品种共13条烟草制品未零售,经灵山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灵山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共4页,核定当事人未零售的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分别为1145元,720元,474元,466元,经核算共280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烟草制品的购销凭证、记录或者台账等材料,无法查实当事人的相应销售收入。 另查明,当事人因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被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下达《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处罚〔2025〕208号),责令其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2805元32%的罚款897.60元,上缴国库。
897.6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2
灵市监处罚〔2025〕2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持经营范围无烟草制品零售字样的营业执照,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真龙(海韵)、中华(硬)等品种卷烟,在灵山县沙坪镇江南街60号的经营场所对外零售。至2025年2月24日本局检查发现时止,余下真龙(海韵)0.6条、中华(硬)0.5条(详见上表述)等26个品种共15.2条未零售,经灵山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灵山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共3页,核定当事人未零售烟草制品货值总金额分别为1787元,1272元,689元,经核算共374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卷烟的购销凭证、记录或者台账等材料,无法查实当事人的相应销售收入。
当事人缴纳罚款
11244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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