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兴达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双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3MACE31N07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绥阳县洋川街道林达美食街1号地块8栋1-2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市监处罚[2024]92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经营的产品名称为:匠一勺辣椒酱的商品,是通过将盒装产品(8杯装)拆零后售出,每单为2杯装,在该产品的外包装(盒装外壳)上有生产日期等相应的标签标识,但在该产品的内包装上(杯装外壳)未发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标识,据经营者陈述,该商品的销售价为1.9元/单,已销售769单,货值金额为1461.10元,违法所得为1461.10元,并在接到举报后,立即下架了该产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3.现场检查图片2张;
4.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
5.《询问调查笔录》1份;
6.供货方资质复印件2份 ;
7.涉案产品相关图片6张;
第一组证据:第1项证据,证明本案违法主体合法;
第二组证据:第2-7项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询问人、被调查人、调查人、检查人签名并加盖手印予以认可。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