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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小谢生面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招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02MA8TT0DA0F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5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4〕0224028号
经查明,2024年9月21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延平区鑫旺米制品加工店购进的,购进了2.5KG。同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粿条进行抽检。 2024年10月21日,本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4)GHY-D30393的《检验报告》1份,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为0.544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间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涉案的粿条,当事人称已全部销售给散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粿条的进货凭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经营的粿条是购进价格4.4元/ KG,售价依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显示为7元/ KG,已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17.5元,违法所得为17.5元。 另查明,当事人仅能提供购进上述粿条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粿条的进货凭证,无法提供相关的合格证明。 1.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粿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况: 1.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了采购涉案食品的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2.当事人为面向消费者的经营者,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但无证据证明其有主观故意,能溯源上家,且货值金额较小; 3.当事人经营者的丈夫系肢体二级残废;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等要求。同时,考虑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要求。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5000元; 2.对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警告。
-
-元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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