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启翔石业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步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02MA2DH05N5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上叶村249-3(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柯市监处罚〔2023〕359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为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规格为LP5-22.3 A3,制造单位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制造地址为河南省长恼工业区,制造完成日期为2019年4月,当事人使用该起重机用于搬运石材,使用频率3天2次。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取得了该起重机械的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另查明,截至2023年6月10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用的该起重机尚未通过起重机械首次检验,我局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已停止使用该起重机并已主动切断了电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整。
5000.00元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