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孝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开应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98MA6HJ2B53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兰花都街道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M区3栋1单元39层12号[兰花都办事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353号
经查明:贵州孝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大方猫场分公司是由杨开应于2024年08月19日成立并经注册登记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业的,经营地址为:大方县猫场镇敬老院内,经营场所面积为1261.8m2,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养老服务等。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贵州孝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大方猫场分公司的负责人李萍于2025年7月13日以6元一桶的价格从猫场经销商处购进20桶桶装水,共计120元,购进后用于贵州孝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大方猫场分公司日常饮水。该饮用水的信息如下:产品名称:冰沁山泉包装饮用水,执行标准:GB19298-2014,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52052110311,生产日期:2025年7月13日,保质期:30天,净含量:18.9L,生产商:大方县冰沁山泉水厂,厂址:贵州省大方县文阁乡安庆村田坝组。
经进一步查明,贵州孝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大方猫场分公司因前期面临的检查较多,负责人李萍就考虑多采购一些桶装水,怕停水时无水可用,故在2025年7月13日购进20桶桶装水用于做饭(食堂使用)和老人房间饮用,但实际使用过程中,桶装水消耗较少,导致超过保质期还在食用,没有及时处理。致2025年8月1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至被查获时止,除被执法人员当场扣押的11桶桶装水外,在当事人宿舍区的第一层房号为(1-3)的宿舍内和二楼办公室内的饮水机上有除瓶口生产日期外其他标签信息与食堂内摆放的桶装水标签信息一致的桶装水,且上一批次饮用水用完后,没有采购其他批次或其他企业生产的水,故认定其(1-3)宿舍和二楼办公室内使用的桶装饮用水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桶装饮用水为同一批次。
当事人的负责人李萍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妥善保存进货单据,可以核实确切供货商和进货时间。该桶装水用于分公司日常食用,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应为被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桶装水的零售价格与对应数量的乘积:6(元/桶)×11(桶)=66元。
在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后,当事人及时对分公司食品安全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局报告。当事人表示对尚在使用的过期桶装饮用水进行了销毁,并立即对食堂内库存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食堂内使用的食材安全可靠,对后续购进的桶装水都进行严格审查,购买桶装水时向销售商索取桶装水的出厂检验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购买适量数量的桶装水,确保在保质期内使用完成,并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不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9月10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未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在未被发现的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大方县猫场镇库存食材自查表》和《矿泉水食品进货台账》等资料。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其经营状况正常、其经营过程中上述使用的桶装水已超过保质期、其工作人员一直在场配合检查的事实;
2.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