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吉鲜隆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龙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3MAC1NUTM1Y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435号盛唐华都1幢-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青市监食处罚﹝2023﹞6号
吉安市青原区吉鲜隆超市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当天以每件190元即每斤5.30元的价格从赣州章贡区老陈蔬菜批发店购进生姜1包(件)计36斤,购货额190元;然后以每斤5.9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天全部售完,销售额215.28元。2023年5月9日,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统一安排,对位于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435号盛唐华都的吉安市青原区吉鲜隆超市有限公司所经销的生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第三方检机构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上述所送检生姜样品噻虫胺含量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最大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品。2023年0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妙友(14100230045)、陈霄凌(14100230049)已将上述样品NO: SZ0123-340910179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购进上述被抽样品时未按规定查验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四)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所指的经销的生姜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最大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规定,属经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行为。
15000.00元
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