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寸才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寸才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8MA6F7QP0X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3]4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底从流动供货商处购进了云南白药牙膏,具体数量不祥,摆放于自己开设的食杂店货架上对外销售。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的云南白药牙膏具体为:1、规格为100g/盒的云南白药牙膏共24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年8月9日,其中F13系列留兰香型6盒,B06系列薄荷清爽型18盒,生产厂家: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云妆20160015;2、规格为180g/盒的云南白药牙膏共16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年8月9日,均为F13系列留兰香型,生产厂家: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云妆20160015;3、规格为210g/盒的云南白药牙膏共10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均为F13系列薄荷清爽型,生产厂家: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云妆20160015。2023年4月19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云南白药牙膏”真伪进行了鉴定,出具了鉴定书,结论为“该产品侵犯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侵权产品”,并保证承担鉴定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收到鉴定书后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
同时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云南白药牙膏,虽然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明知所购进的云南白药牙膏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涉案产品供货商的主体经营资质、商标注册证等材料,不能说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根据当事人自称和现有的一张进货票据的信息涉案的规格为100g/盒的云南白药牙膏购进价格均为12.5元/盒,销售价格是18元/盒;规格为180g/盒的云南白药牙膏进货价格均为18元/盒,销售价格是28元/盒;规格为210g/盒的云南白药牙膏进货价格均为24元/盒,销售价格是28元/盒,以上价格与当地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我局予以认定。由于当事人只提供了一张进货票据,不记得具体的进货数量,所以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现有的云南白药牙膏货值金额为24盒×18元/盒+16盒×28元/盒+10盒×28元/盒=1160元。
另查明,“云南白药”商标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申请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商标注册证》(第4544394号),2018年《商标注册证》有效期核准续展至2028年6月27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云南白药”的商标注册权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在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19日制作的经龙寸才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的事实;
2、2023年4月19日制作的经龙寸才签字认可的《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松市监强制〔2023 〕32号)和《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32)各一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