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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卫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人民西路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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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市监处罚〔2023〕00147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日杂用品经营。2023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盐都区秦南镇人民西路7号的日杂销售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液化气用塑料胶管7.5米对外销售,管体标注有:美的顺源?高级家用胶管、 GB2993-2013、耐压0-0.02MPa、Φ9mm,生产厂家:普宁市赤岗索田塑料制品厂(严禁连接中压阀/高压阀/喷火枪)、生产日期2020第三季度、使用期2年。上述胶管已超过使用期限。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以2元/米的价格从盐城一送货车购入上述液化气用塑料胶管10米,摆放在门市货架上以3元/米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2023年6月25日调查时,已销售2.5米,尚余7.5米。已销售的2.5米没有相关销售记录,销售时间无法查清。以剩余7.5米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过期商品的货值金额为22.5元,没有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初次违法,数量较少,未造成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金额1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0.00元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