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麻金锡烟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麻金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9981G7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天利嘉园3-6幢101-1室东南角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烟处[2024]第112号
2024年02月02日,本局第一专卖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浦路天利嘉园3-6幢101-1室东南角当事人麻金锡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并查获待售卷烟:中华(双中支)20条、中华(细支)30条、中华(硬)30条、利群(休闲细支)63条,共计4个品种143条卷烟。现场当事人麻金锡承认上述卷烟为其所有,并用于销售。由于当事人麻金锡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以上过程,当事人麻金锡全程在场并对检查过程及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无陈述、申辩意见。同日,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麻金锡,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麻金锡烟酒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302103824)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9981G7F,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浦路天利嘉园3-6幢101-1室东南角。上述卷烟系当事人麻金锡于2023年1月份,陆续从一些上门要求回收卷烟的顾客手中购入,共购入卷烟4个品种143条,进货额共89100元,货款以现金付清。当事人购入上述卷烟后置于其经营场所内用于卷烟销售,至案发时止,该批卷烟均未售出。另查明,当事人曾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24日被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以上事实证据如下:证据一:当事人麻金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其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证据三:《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记录了现场检查情况及卷烟处置情况;证据四:当事人麻金锡的询问笔录,记录了当事人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证据六:《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烟处[2022]第78号),证明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24日被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进货总额89100元,违法程度严重,鉴于当事人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4]第112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89100元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8830元上缴国库。涉案的国产真品卷烟143条,发还实物卷烟142.6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0.4条卷烟折抵213元予以发还。
8830.00元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