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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田海鸥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海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3MA2ERTN65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西坞中路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市监处罚〔2024〕388号
2024年1月9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称在宁波奉化某超市购买的钟芹辉牌香酥金丝条已过期,要求调查处理。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超市货架上发现1包五香味顶嘴娃花生米和4包咸味顶嘴娃花生米,但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称的钟芹辉牌香酥金丝条。经查验,上述五香味和咸味顶嘴娃花生米均已超过保质期。随后,执法人员相继开展了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的询问和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调查活动。经查明:顶嘴娃花生米(五香味)生产日期2023年6月23日,保质期180天,顶嘴娃花生米(咸味)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保质期180天。截至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现场查获时,顶嘴娃花生米(五香味)已超过保质期21天,顶嘴娃花生米(咸味)已超过保质期14天。当事人以0.7元/包的价格购进上述顶嘴娃花生米,售价为3元/包。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因此进货数量和销售数量无法计算,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测量,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39.5平方米。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顶嘴娃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的5包已过期的顶嘴娃花生米;2.罚款300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3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奉化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