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维兵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维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D7DFB5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黄歇口镇黄歇社区农贸市场D1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3〕318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2023年9月1日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检验报告》(编号:R-ZW42230801531),检验结论(该批次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予以确认,当事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9月19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当事人对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检验报告》(编号:R-ZW42230801531)和《监利市烟草专卖局卷烟真伪鉴定告知书》(监烟[2023]告字第173号)结论,再次表示无异议,涉案货值金额332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的84㎜黄鹤楼(软红、条装条码6901028179348)128条(货值金额33280元),2.处以罚款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