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山兄弟姐妹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00MA4R014E1P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莲花池社区莲池市场2号门面(莲池市场大门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市监处罚【2025】2号
2024年10月15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FS24090558017),上述猕猴桃经检验氯吡脲项目实测值为0.063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从武陵区好兄弟板栗经营部(另案处理)以2元/斤的价格购进25斤上述涉案猕猴桃在店内销售。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猕猴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违法行为的规定,本着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过罚相当、法理相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1.96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1.96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