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洪都天悦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1795CF7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七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18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09月12日,经营场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七组,经营范围为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动车及其配件、电动车电池批发兼零售等。
2025年9月20日,当事人以950.00元/台于无锡泰迪科技有限公司进购“泰驿玛”牌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型号:JYX48400)50台,以20.00元/个的价格于长春市大马路配件店进购车尾架50个。当事人为提高销售量,在其库房内自行将进购的“泰驿玛”牌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型号:JYX48400)加装车尾架。改装完成后,待销售价为1200.00元/台。当事人在进购上述电动自行车时索要了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60000.00元。
2025年9月20日,当事人以950.00元/台的价格从江苏省无锡泰迪科技有限公司进购“泰驿玛”牌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型号:JYX48400)50台,以20.00元/个的价格于长春市大马路配件店进购车尾架50个。当事人为提高销售量,在其库房内自行将进购的“泰驿玛”牌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型号:JYX48400)加装车尾架。改装完成后,待销售价为1200.00元/台。当事人在进购上述电动自行车时索要了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60000.00元。
当事人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的行为属于《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所列行为,已构成经营改变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且当事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之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6000.00元的行政处罚比较适当。
针对当事人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违法行为,依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拼装电动自行车,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否,请批示。
36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