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冠佳海鲜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天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BPWB24X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双辽市辽南街家得乐超市外租区2号场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3〕56号
双辽市冠佳海鲜商店于2023年7月24日从沈阳市沈北新区于学洞海鲜行购进涉案“鱿鱼”(其他水产品)“八爪鱼”(其他水产品)两种食品,其中“鱿鱼”(其他水产品)购进了5.5kg公斤,购进金额共计66.00元;于2023年8月15日向抽检公司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销售2.042kg销售价格为36.00元/公斤,当事人收取样品费用为73.51元。剩余3.308kg(去除损耗)均已售出,合计销售金额为192.60元;“八爪鱼”(其他水产品)购进8.5kg公斤,购进金额共计85.00元;于2023年8月15日向抽检公司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销售1.55
kg,销售价格为30.00元/公斤,当事人收取样品费用为46.50元。剩余6.75kg(去除损耗)均已售出,合计销售金额为249.00元,上述涉案不合格批次“鱿鱼”(其他水产品)、“八爪鱼”(其他水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1,销售金额共计441.60元。
当事人在经营“八爪鱼”(其他水产品)、“鱿鱼”(其他水产品)索取了购进凭证、合格证明材料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从沈阳市沈北新区于学洞海鲜行购进八爪鱼(其他水产品)和鱿鱼(其他水产品),购进数量分别为11斤和17斤,购进价格为6.00元/斤和5.00元/斤,购进金额为151.00元;于2023年8月15日向抽检公司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销售2.042kg销售价格为36.00元/公斤,当事人收取样品费用为73.51元。剩余3.308kg(去除损耗)均已售出,合计销售金额为192.60元;“八爪鱼(其他水产品)”购进8.5kg公斤,购进金额共计85.00元;于2023年8月15日向抽检公司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销售1.55kg,销售价格为30.00元/公斤,当事人收取样品费用为46.50元。剩余6.75kg(去除损耗)均已售出,合计销售金额为249.00元,上述涉案不合格批次“鱿鱼(其他水产品)”、“八爪鱼(其他水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1.00元,销售金额共计441.6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八爪鱼(其他水产品)和鱿鱼(其他水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凭证及合格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八爪鱼”(其他水产品)、“鱿鱼”(其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八条第(七)项的情形,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1.60元;
2.免予罚款。
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